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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11-12 03:0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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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员工员工具备什么身份条件时,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单位或市外在宜春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2)在宜春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也可参加

一、员工员工具备什么身份条件时,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单位或市外在宜春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宜春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二、哪些情况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会发生转移?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主要有三个原因:

(1) 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可能发生转移;

(2)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新单位就业时,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发生转移;

(3) 单位录用职工就业的,如果该职工原来已参加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录用后,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发生转移。

三、哪些情况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需要集中入管封存?

(1) 单位变更或终止(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2) 职工合同期瞒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四、.哪些情况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由单位内部封存?

(1) 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2) 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

(3) 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并经本人申请的。

五、当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政策给其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怎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举报时,举报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投诉信件,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六、.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七、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 [2001] 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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